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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guī)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時間:2021-11-19作者:宇辰管理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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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管理工作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開展失信懲戒、守信激勵、信用承諾、信用評價等工作。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工作,堅持依法行政、協(xié)同共治、過懲相當、保護權益原則,著力推動信用管理長效機制建設。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負責協(xié)調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能:

      (一)協(xié)調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依法依規(guī)加強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監(jiān)管;

      (二)協(xié)調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局失信行為認定、失信懲戒、守信激勵、信用承諾、信用評價等工作;

      (三)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lián)席會議有關工作,組織細化編制知識產權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具體條目;

      (四)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歸集國家知識產權局各部門、單位信用信息。

       

      第五條  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及代理監(jiān)管相關工作的部門、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規(guī)開展失信行為認定,報送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規(guī)對失信主體實施管理措施;

      (四)依職責組織開展信用監(jiān)管、守信激勵、信用承諾、信用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為認定及管理措施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依規(guī)將下列行為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依據《關于規(guī)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確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二)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三)違反法律、法規(guī)從事專利、商標代理并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的行為;

      (四)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行為;

      (五)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行為;

      (六)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zhí)行的行為;

      (七)其他被列入知識產權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具體條目且應被認定為失信的行為。

       

      第七條  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及代理監(jiān)管相關工作的部門、單位依據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和行政確認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認定失信行為:

      (一)依據非正常申請專利駁回通知書,認定非正常申請專利失信行為;

      (二)依據惡意商標注冊申請駁回通知書,認定從事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失信行為;

      (三)依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從事違法專利、商標代理失信行為;

      (四)依據作出的行政確認,認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注冊申請、專利申請過程中存在的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失信行為;

      (五)依據作出的行政確認,認定專利代理審批以及專利商標質押登記、專利費用減繳等過程中適用信用承諾制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失信行為;

      (六)依據行政裁決決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zhí)行的失信行為。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失信主體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予以從嚴審批;

      (二)對專利費用減繳、優(yōu)先審查等優(yōu)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從嚴審批;

      (三)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優(yōu)評先參評資格;

      (四)取消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yōu)勢企業(yè)申報資格,取消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申報、參評、獲獎資格;

      (五)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jiān)管;

      (六)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應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九條  相關部門、單位認定失信行為后填寫失信信息匯總表,附相關失信行為認定文書,于五個工作日內報送知識產權保護司。

       

      知識產權保護司在收到相關部門、單位報送的失信信息匯總表并初步核查后,于五個工作日內向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等部門和單位通報,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同步公示,各部門和單位對失信主體實施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自失信行為認定文書作出之日起計算,期滿解除相應管理措施,停止公示。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實施管理措施規(guī)定了更長期限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失信主體實施管理措施未滿一年,該失信主體再次被認定實施本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的失信行為的,該失信主體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為的管理和公示期結束之日起順延,最長不超過三年。

       

      同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多個部門、單位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主體,管理和公示期順延,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相關部門、單位認定失信行為所依據的文書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應于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送知識產權保護司。

       

      知識產權保護司收到相關信息并初步核查后,于三個工作日內向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等部門和單位通報,同時停止公示,各部門和單位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保護司可將失信信息發(f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供參考使用。

       

      第三章  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認定及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實施下列失信行為的主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且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二)在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zhí)行,嚴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公信力的。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列入、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移出等程序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44號令)辦理。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各部門和單位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實施為期三年的管理措施,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及時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司收到相關部門報送的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后,于五個工作日內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同步公示,公示期與管理期一致。

       

      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規(guī)定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聯(lián)合懲戒。

       

      第四章  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

       

      第十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各部門和單位對連續(xù)三年守信情況良好的主體,可視情況采取激勵措施,包括:

       

      (一)在行政審批、項目核準等工作中,提供簡化辦理、快速辦理等便利服務;

       

      (二)在政府專項資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yōu)先選擇對象;

       

      (三)在專利優(yōu)先審查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yōu)先選擇對象;指導地方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在專利預審備案中優(yōu)先審批;

       

      (四)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工作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等。

       

      第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專利質押登記,專利費用減繳以及專利代理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審批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諾制辦理,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公開。

       

      第十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工作需要,推動形成相關行業(yè)信用評價制度和規(guī)范,推動開展信用評價,明確評價指標、評價體系、信息采集規(guī)范等,對信用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金融機構、第三方服務機構等積極利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評價結果;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資質證明、項目申報等活動中積極、主動應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評價結果。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信用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主體合法權益,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信用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此前公布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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